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16号原告谭兴建,男,生于1964年8月13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周继龙,男,生于1973年8月10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兴建诉被告周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兴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还需搜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继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兴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继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兴建负担。
审判员 向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