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8民初131号
原告:卡得勒江·阿依提,男,哈萨克族,1958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
被告:初建修,男,汉族,1957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
被告:吐鲁逊江·木哈西,男,哈萨克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得勒江·阿依提诉被告初建修、吐鲁逊江·木哈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被告主体不对,原告卡得勒江·阿依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得勒江·阿依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卡得勒江·阿依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卡得勒江·阿依提承担。
审 判 长 聂 燕
代理
审判员 余 翔
人民陪审员 曹兰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