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444号原告赵娟。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与被告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赵娟承担。
审判员 杜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扬 微信公众号“”
赵娟与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444号原告赵娟。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与被告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赵娟承担。
审判员 杜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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