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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444号

赵娟与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赵娟,刘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444号原告赵娟。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与被告刘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赵娟承担。

审判员  杜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