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新。
委托代理人:XX,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海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向军,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武安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武安猛。
审判长 刘群勇
审判员 冷 玉
审判员 刘江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