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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1249号

武安新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安新,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新。

委托代理人:XX,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海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向军,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武安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武安猛。

审判长  刘群勇

审判员  冷 玉

审判员  刘江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