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田俊清卫生监督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田俊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安庆巷卫校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先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耿瑞瑶,新沂市卫生监督所干部。被执行人田俊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田俊清作出新卫医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本院依据新卫医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田俊清罚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卫医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田俊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卫医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田俊清罚款人民币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道平

人民陪审员  陈晓彤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