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55号原告闵银柳。委托代理人刘碧,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大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闵银柳与被告武汉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闵银柳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闵银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银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00元,由原告闵银柳负担。
审判员 余 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