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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245号

宋欢与朱志雄、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欢,朱志雄,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245号原告宋欢。委托代理人李涛,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中舜,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志雄。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停保场。负责人彭克立,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欢诉被告朱志雄、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欢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欢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宋欢自愿承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曹亚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小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