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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刘思 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思,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女,1990年生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4357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思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