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调查取证,提供执行线索;代为签收和递送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加执行阶段的调解、和解;代为接收执行款物等。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法定代表人梅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红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46-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盖创意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当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一次性赔偿225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当红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湖北省郧西县境内。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智勇
审判员 殷 涛
审判员 杨承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