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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922号

包某某申请包某、包某某、萨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某某,包某,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922号申请人包某某,男,20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某,女,21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某某,男,50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萨某某,女,44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某某申请包某、包某某、萨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1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木冷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