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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571号

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571号原告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6层06#室。

法定代表人:叶维,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林芳,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吴玉芝,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婉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金忠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