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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035号

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35号原告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5201280C。法定代表人王会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6196D。法定代表人戴银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无锡市信德宏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俐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