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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5702号

曹勇与暖艺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勇,暖艺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孙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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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5702号原告曹勇,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暖艺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475。法定代表人朱其平,经理。被告孙沧海,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与被告暖艺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勇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勇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九元,由原告曹勇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百七十���元,退还原告曹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