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5702号原告曹勇,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暖艺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475。法定代表人朱其平,经理。被告孙沧海,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与被告暖艺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勇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勇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九元,由原告曹勇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百七十���元,退还原告曹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