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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362号

李友平与王伯通、刘满堂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友平,王伯通,刘满堂,谭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李友平,农民。被执行人王伯通。被执行人刘满堂。被执行人谭文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王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伯通、刘满堂、谭文强银行存款257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