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代表人:俞龙。
被执行人:杨含杰。
被执行人:胡海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含杰、胡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含杰名下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窑山路xx弄x号、x号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目前由宁海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且本院已发出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6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军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褚一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