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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66号

郭云祥因与娄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云祥,娄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66号申请人郭云祥,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娄岩,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干警,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郭云祥因与被申请人娄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娄岩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袁志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