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7号申请人龚千友,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夏其军,男,1982年5月6日,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单文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申请人黄霞,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丹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黄霞。被申请人江苏百斯特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乘路。法定代表人单文奎。申请人龚千友和被申请人单文奎、黄霞、重庆丹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百斯特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曾建明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