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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434号

冷建荣、汤彩萍与镇江市总工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冷建荣,汤彩萍,镇江市总工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434号原告冷建荣。法定代理人汤彩萍。(系原告冷建荣之妻)原告汤彩萍。被告镇江市总工会,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5号。

原告冷建荣、汤彩萍与被告镇江市总工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建荣、汤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冷建荣、汤彩萍负担。

审判员 姚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