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434号原告冷建荣。法定代理人汤彩萍。(系原告冷建荣之妻)原告汤彩萍。被告镇江市总工会,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5号。
原告冷建荣、汤彩萍与被告镇江市总工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建荣、汤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冷建荣、汤彩萍负担。
审判员 姚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荆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