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477号原告上虞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陈雨江,执行董事。被告上虞市章镇升辉灯具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大增村。投资人唐优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章镇升辉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虞市章镇升辉灯具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虞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虞市章镇升辉灯具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元,依法减半收取148.50元,由原告上虞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