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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95号

茹金标与蒋伟、聂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茹金标,蒋伟,聂连英,蒋家中,杨友海,卞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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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95号

原告:茹金标,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蒋伟,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聂连英,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蒋家中,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杨友海,男,住安徽省亳州谯城区。

被告:卞蚌,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筛子市。本院在审���原告茹金标诉被告蒋伟、聂连英、蒋家中、杨友海、卞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金标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聂连英所有的浙K×××××号小型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15万元),并由原告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茹金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聂连英所有的浙K×××××号小型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皖S×××××号小型轿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献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