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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1号

梁晨与丽江程海湖天然螺旋藻生产基地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晨,丽江程海湖天然螺旋藻生产基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晨,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程海湖天然螺旋藻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

上诉人梁晨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被上诉人丽江程海湖天然螺旋藻生产基地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曾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过管辖异议,经审查后,查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昆明市西山区,故其管辖异议被驳回。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场所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被上诉人丽江程海湖天然螺旋藻生产基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一、二审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综合可认定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该工作地点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23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绍敏

审 判 员  方 虎

代理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

书 记 员  武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