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保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组织机构代码:66029026-9。负责人李世和。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关口康泰出租公司5楼。。被申请人骆光松,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与被申请人骆光松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骆光松所有的川xxx**号车进行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17420元。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川Exxx**号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骆光松所有的川xxx**号车,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牟秋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庆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