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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保51号

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与骆光松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骆光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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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保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组织机构代码:66029026-9。负责人李世和。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关口康泰出租公司5楼。。被申请人骆光松,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与被申请人骆光松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骆光松所有的川xxx**号车进行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17420元。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川Exxx**号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骆光松所有的川xxx**号车,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牟秋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庆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