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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1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新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林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代表人黄海。委托代理人叶世荡、张嘉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新华,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2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林新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4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