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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880号

杨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8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戴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岳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钢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符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