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163号
原告:邵秋林(邵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
被告:魏东,男。
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变变,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秋林诉被告魏东、郑变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秋林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秋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秋林负担。
审 判 长 程家德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