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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6执6号

李皓东与杨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皓东,杨进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6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皓东,云南省绥江县人,住绥江县。被执行人杨进涛,云南省绥江县人,住绥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进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进涛向申请执行人李皓东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从2015年10月3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皓东与被执行人杨进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绥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方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