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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刑更124号

翟雪平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翟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124号罪犯翟雪平,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芜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翟雪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芜中刑终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翟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因属三类罪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在铜陵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指派干警胡芬、丁永梅参加庭审,罪犯翟雪平等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翟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翟雪平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雪平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获得二次记功、三次表扬和一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安徽省芜湖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翟雪平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翟雪平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罪犯翟雪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翟雪平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翟雪平予以假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雪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郑 云

审 判 员 :徐 际双

人民陪审员 :张 学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雁(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