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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195号

刘松与桐乡市佳诺仕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松,桐乡市佳诺仕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195号

申请执行人:刘松。

被执行人:桐乡市佳诺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申请执行人刘松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佳诺仕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1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569.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停产歇业,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219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