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92号原告徐杰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红彬,范艳丽,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银杏大街生产力促进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伟诉被告河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杰伟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