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59-4号申请执行人苗世荣,男,农民。被执行人康凤华,男,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康树林,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康凤华、康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康凤华、康树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苗世荣支付借款人民币40900元并负担执行费410元,共计4131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剩余3131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用工资收入清偿本案执行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苗世荣在***支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