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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887号

王九鲁与刘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刘钰,张媛媛,谢宝菊,张庆山,宋永梅,济南道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谢宝菊,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庆山,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永梅,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道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赵建与被执行人刘钰、张媛媛、谢宝菊、张庆山、宋永梅、济南道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九鲁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27日,依据王九鲁、赵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2015)槐执字第887-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赵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8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千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