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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30号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立峰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立峰,王小安,唐莉军,钱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30号原告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大温坝长惠楼3A写字楼。法定代表人纪福青,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劲松,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家革,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2号瑞鹏大厦第二座五层A。法定代表人唐大进。被告马立峰。被告王小安。被告唐莉军,1966年9月10日。被告钱天明,1957年3月11日。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慧

代理

审判员  兰榕燕

人民陪审员  赵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