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8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李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8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