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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143号

史占秋、张树柳等与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占秋,张树柳,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王洪伟,王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143号

原告:史占秋。

原告:张树柳。

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连升,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丽丽。

被告:王洪伟。

被告:王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占秋、张树柳与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王洪伟、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史占秋、张树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王洪伟、王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占秋、张树柳撤回对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王洪伟、王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86元减半收取25493元,由原告史占秋、张树柳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