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特23号申请人包金珍。申请人秦燕。
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唐永松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包金珍与申请人秦燕的纠纷于2016年2月17日经米易县普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秦桂才已于2016年1月27日去世。秦桂才在世期间与包金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米易县普威支行(账号:0303510421000675931及账号:0303510421001177607)的存款及利息,由包金珍继承;
二、秦燕自愿放弃对上述银行存款及利息的继承权利;
三、基于上述约定,包金珍、秦燕不再为此事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包金珍与申请人秦燕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唐永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峻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