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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53号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53号申请人何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新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利

审判员  杨长会

审判员  杨喜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