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53号申请人何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新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利
审判员 杨长会
审判员 杨喜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