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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307号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307号

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龙,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虎利。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虎利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2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孔永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