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307号
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龙,该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虎利。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虎利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2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孔永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