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王荣龙,男,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张西兰,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皓,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字8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皓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