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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381号

王荣龙、张西兰与王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荣龙,张西兰,王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王荣龙,男,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张西兰,女,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皓,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字8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皓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