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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59号

杨立与刘秀萍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立,刘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立被执行人刘秀萍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杨立申请刘秀萍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2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秀萍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02执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