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立被执行人刘秀萍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杨立申请刘秀萍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2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秀萍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02执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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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与刘秀萍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立被执行人刘秀萍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杨立申请刘秀萍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2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秀萍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02执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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