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23号原告祁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阳阳,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金东,男,汉族。被告徐慧,女,汉族。
原告祁全与被告吕金东、徐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全的委托代理人唐亮、蔡阳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金东、徐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全诉称,2014年,被告吕金东称手中有一批油漆工作需要人员,要求我帮助做工。2015年3月1日,经结账,被告吕金东欠我工资3700元。另查,被告吕金东、徐慧系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工资37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金东未答辩、未举证。被告徐慧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金东、徐慧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春节后,吕金东急需一批油漆工,请XX帮忙寻找,XX按照吕金东的要求,联系了包括其在内的十名油漆工(XX、夏爱忠、李旭磊、杨万成、祁全、卞红兵、田文、吕俊喜、王保周、刘某)共同按期、按质、保量地完成了吕金东安排的工作。2015年3月1日,双方结账,吕金东尚欠XX等人工资4万元,吕金东向XX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我吕金东尚欠XX为首的工人的工程款共计肆万圆整,收到工程款到位!”吕金东在收到工程款后,未向原告支付工资,想用一批酒来抵充原告的工资,遭到原告拒绝。后被告吕金东下落不明,2015年3月4日,XX向本院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欠条中载明的拖欠工资4万元,本院审查后向XX释明,4万元并非XX的个人债权,应当由各债权人分别起诉,后XX撤回起诉。经核算,欠条载明的4万元中各债权人的应得工资金额分别为XX9500元、夏爱忠4700元、李旭磊500元、杨万成6300元、祁全3700元、卞红兵4600元、田文3600元、吕俊喜2900元、王保周3900元、刘某300元。2015年7月13日,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民(行)支[2015]32098200002号支持起诉书,该院审查认为,XX等人的劳动所得应受法律保护,吕金东未能及时支付XX等人的劳动报酬,侵犯了XX等人的合法权益,遂决定支持原告等人起诉。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支持起诉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吕金东作为欠款人向以XX为首,包括原告祁全在内的十名工人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原告祁全为债权人,被告吕金东为债务人。被告吕金东在原告祁全提供劳务后,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对本起纠纷的发生负有责任。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的债务系两名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吕金东、徐慧共同给付工资37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金东、徐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金东、徐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祁全工资3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金东、徐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