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36号原告张永才,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文蕾,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才与被告李文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才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5元,均由原告张永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