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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刑更126号

范一中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126号罪犯范一中,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2)宣中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范一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范一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因属三类罪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在铜陵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指派干警胡芬、丁永梅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范一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范一中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一中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获得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罪犯范一中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范一中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范一中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罪犯范一中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范一中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罪犯范一中予以假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一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云

审 判 员 徐 际 双

人民陪审员 张 学 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雁(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