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414号
原告: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陈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苏香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