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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414号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414号

原告: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陈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苏香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