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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64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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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6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务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经审查,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起诉时(2015)盐民初字第837号判决书生效尚不足六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应当在(2015)盐民初字第837号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津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