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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93号

段某与苏某甲、苏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段某,苏某甲,苏某乙,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93号

原告:段某,工人。

被告:苏某甲,农民。

被告:苏某乙,农民。系被告苏某甲之父。

被告:吕某,农民,系被告苏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奇

代理

审判员  杨俊战

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