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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262号

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金宸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康巴什购物中心、徐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宸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康巴什购物中心,徐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262号原告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袁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宸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康巴什购物中心,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负责人徐光红,该中心经理。被告徐光红,男,汉族,鄂尔多斯市金宸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康巴什购物中心负责人,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原告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宸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康巴什购物中心、被告徐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段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