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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24号

茹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茹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4号原告茹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小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