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4号原告茹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小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