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724民初422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王永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