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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0724民初422号

田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724民初422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杜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王永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