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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32号

汤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32号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