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三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超。被上诉人韦德彬(原审被告)男。被上诉人吉宇婷(原审被告)。
上诉人富超因与被上诉人韦德彬、吉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打款证,但没有提交借据。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借据,与打款凭据在数额及时间上吻合,能够证明富超与韦德彬、吉宇婷之间的部分借款关系存在。为减少诉累方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沙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谢英新
审判员 严凤兰
审判员 吴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