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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三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富超与被上诉人韦德彬、吉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富超,韦德彬(原审被告),吉宇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三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超。被上诉人韦德彬(原审被告)男。被上诉人吉宇婷(原审被告)。

上诉人富超因与被上诉人韦德彬、吉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打款证,但没有提交借据。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借据,与打款凭据在数额及时间上吻合,能够证明富超与韦德彬、吉宇婷之间的部分借款关系存在。为减少诉累方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沙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谢英新

审判员  严凤兰

审判员  吴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